|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3-00052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孙飞口腔诊所)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3-00052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孙飞口腔诊所)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1号
被处罚人:孙飞口腔诊所,地址:花山区平山新村22栋104号门面房,电话:159****1373,主要负责人:孙*,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PQA98F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胡*为患者汪**单独进行诊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2年1月12日汪**询问笔录1份(共2页);3、2022年1月12日孙*询问笔录1份(共2页);4、2022年1月13日孙*询问笔录1份(共2页);5、2022年1月13日徐*询问笔录1份(共2页);6、汪**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孙*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3页);9、徐*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3页);10、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1、胡*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12、孙飞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格;13、孙飞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14、汪**在孙飞口腔诊所就诊病历记录1份(共1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5条第1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