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4-0013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首康中医门诊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4-0013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首康中医门诊部)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4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首康中医门诊部,地址:花山区微山花园7栋7号底商,联系电话:182****568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卓美云,性别:女,民族:汉族 职务: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500327994676A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汪**于2022年3月25日为患者姚**开具了1张含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他啶的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意见书各1份(共1页);2、马鞍山首康中医门诊部处方笺(姚**)复印件1份(共1页);3、2022年3月31日委托授权人赵**询问笔录1份(共3页);4、2022年3月31日汪**询问笔录1份(共3页);5、卓美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汪**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汪**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9、马鞍山首康中医门诊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10、马鞍山首康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3页);11、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