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5-0010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某)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5-0010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某)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5号
被处罚人:马**,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联系电话:13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擅自在位于花山区中央花园16-1A1马鞍山市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店内为投诉人贾**实施面部玻尿酸注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3月1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2、2022年3月4日马**询问笔录1份(共3页);3、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贾**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共4页);7、贾**提供的退款票据复印件1份(共1页)金;8、马**提供的转让协议1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参考《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条第1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