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2206-00023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2022〕39号
成文日期: 2022-06-20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0672 关  键 词: 生态环境 应急预案
政策咨询机关: 汪兵兵
索  引 号: 003068596/202206-00023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2022〕39号
成文日期: 2022-06-20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生态环境 应急预案
政策咨询机关: 汪兵兵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0672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129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6-20  08:20

濮塘镇、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

2022620

 

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一、总则..........................................................................................3

1.1 编制目的.....................................................................................3

1.2 编制依据.....................................................................................3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事件分级.....................................................................................5

二、花山区概况....................................................................................7

三、组织体系......................................................................................8

3.1 指挥机构.....................................................................................8

3.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

3.3 园区、街道、乡镇组织指挥机构.................................................................9

3.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0

四、应急准备工作..................................................................................12

五、预防预警......................................................................................15

5.1 信息监测.....................................................................................15

5.2 预警.........................................................................................15

5.3 措施.........................................................................................16

5.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17

六、信息报告......................................................................................17

6.1 信息报告.....................................................................................17

6.2 调查核实.....................................................................................18

6.3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18

6.4 信息通报.....................................................................................19

七、应急响应......................................................................................19

7.1 分级响应.....................................................................................19

7.2 现场处置.....................................................................................20

7.3 指挥与协调...................................................................................21

7.4 应急监测.....................................................................................22

7.5 响应终止.....................................................................................22

八、后期工作......................................................................................22

8.1 调查评估.....................................................................................22

8.2 事件调查.....................................................................................22

8.3 善后处置.....................................................................................23

九、应急保障......................................................................................23

9.1 资金保障.....................................................................................23

9.2 装备保障.....................................................................................23

9.3 通信保障.....................................................................................23

9.4 人力资源保障.................................................................................24

9.5 技术保障.....................................................................................24

十、附则..........................................................................................24

10.1 名词术语定义................................................................................24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25

10.3 奖励和责任追究..............................................................................25

10.4 预案解释部门................................................................................26

10.5 预案实施时间................................................................................26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和强化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区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4119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5、《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号;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号;

7、《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20147号;

8、《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216号;

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我区区域外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应急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突发事件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区环境应急管理,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4、积极准备,资源整合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我区现有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花山区概况

20129月,经国务院批复,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调整马鞍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撤销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和花山区,设立新的花山区。新花山区下辖1个乡镇、8个街道、39个社区、14个行政村,1个社区筹备组,总面积179平方公里,人口近50万,是马鞍山市核心主城区、商贸集中区、文教集中区、人居集中区。

花山区区位位置见下图。

花山区域图.jpg

 

花山区区位位置图

 

三、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花山区政府设立花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教育局、区文旅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征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市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住建交运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2、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我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3.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承担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修订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办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3.3 园区、街道、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我区下辖园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我区下辖园区、街道、乡镇有:

马鞍山软件园、濮塘镇、霍里街道、桃源路街道、湖东路街道、沙塘路街道、解放路街道、江东街道、塘西街道、金家庄街道。

3.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和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应急处置过程中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改委: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电等物资的调运工作,协调上级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通信网通讯服务;协调市供电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学校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区人社局: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区住建交运局:负责将公路、水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牲畜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负责组织协调水库库区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船舶,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供给。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协助市疾控机构做好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环保等行政部门移交的环境事件进行核查,如构成刑事、治安案件的,依法进行侦查,并对嫌疑人进行抓捕,将进度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区征管中心:负责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警大队: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环境事件突发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急准备工作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环境保护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配合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

4、专家咨询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污染处置方案制定,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饮用水保障组

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做好水文监测,制定水源调度方案;由区住建交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6、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会同区消防大队、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7、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8、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事件时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9、气象组

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0、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1、责任调查组

根据突发事件划分等级,由相应的园区、街道、镇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涉及监察对象部分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2、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五、预防预警

5.1信息监测

1、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区有关部门和各园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5.2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预警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预案启动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5.3措施

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命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协调具有监测资质、能力的单位开展环境现状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状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六、信息报告

6.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告,同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有关部门应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相关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地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对于已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同时抄送马鞍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已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马鞍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下述情况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当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6.2调查核实

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调查核实,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基本情况,必要时请求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帮助。

对于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花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先期调查核实,并配合马鞍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最终调查核实。

6.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后上报信息,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直接报告;如不能按时上报信息,要说明原因。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6.4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住建交运、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对毗邻省(区)造成影响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再由省政府向毗邻省(区)通报有关情况。

七、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

级响应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照级响应)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级响应,并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2级、级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级级响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3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启动级响应,并开展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根据需要,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7.2现场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现场处置措施:

1、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建议,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实施。

2、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调集相关应急物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3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7.4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7.5 响应终止

级、级响应、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终止;级响应在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终止,并报告区人民政府、通报各有关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八、后期工作

8.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规定执行。

8.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8.3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安置受灾人员,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九、应急保障

9.1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统一安排。

9.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9.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当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9.4人力资源保障

各部门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9.5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业齐全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十、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某一地方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10.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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