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06-00077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6-2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06-00077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6-2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620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6-22  16:37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7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16-1A1,联系电话:139******899,法定代表人:陈乃和,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务: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8NGEP15K(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1月25日,机构原法人马**在该机构内为投诉人贾**实施了面部玻尿酸注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3月4日马**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2、贾**询问笔录1份(共2页);3、2022年4月18日马**询问笔录1份(共2页);4、2022年5月5日陈乃和询问笔录1份(共3页);5、2022年5月10日马**询问笔录1份(共2页);6、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马鞍山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变更记录1份(共4页);7、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贾**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陈乃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马鞍山安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