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8-0037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0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某某) |
| 关 键 词: | 处罚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08-0037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0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某某) |
| 关 键 词: | 处罚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9号
被处罚人:田**,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住址:花山区山明水秀****,联系电话:13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仅凭借孙**在电话转述马鞍山市夕阳爱心托老所老人汤**的相关症状,即作出了汤**患有胃炎的诊断,并依照诊断,开具处方和治疗单对汤**实施诊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5月19日田**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共3页);2、2022年5月19日孙**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共3页);3、2022年7月27日,田**询问笔录1份(共2页);4、2022年7月7日调取的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分别在2022年5月19日、5月28日对吴*的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共17页);5、2022年7月7日调取的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复印的田**为汤**开具的处方和治疗单复印件各1张(共2页);6、2022年7月25日吴*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7、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2022年7月27日田**询问笔录1份(共2页);9、田**医师资质复印件1份(共3页);10、益康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11、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共14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1条第2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责令暂停九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