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9-0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昕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9-0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昕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昕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11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9-15  16:58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2〕5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昕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2号6、7、8、9层,电话:139****8139,法定代表人:肖亮,性别:男,职务:无,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521********1070,住址: 安徽省当涂县江心乡三联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8月29日,我委执法人员在马鞍山昕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未见你单位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你单位醒目位置未见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8月29日现场笔录1份;2.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4.法定代表人肖亮和店长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 2022年8月30日王**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