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8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9-0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新亚宾馆)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8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9-0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新亚宾馆)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新亚宾馆)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7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9-15  17:05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2〕4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新亚宾馆;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机床厂单身宿舍楼;联系电话:138****7923;经营者:张祥林;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20123********5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3MA2N62YG73(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8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2、2022年8月29日张祥林询问笔录1份(共2页);3、张祥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马鞍山市花山区新亚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70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