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2-00114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佳耀美容店)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2-00114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佳耀美容店)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2〕8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佳耀美容店;经营者:赵文娟;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41226********0849;经营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名仕苑9栋112、113号;联系电话:138****705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见该单位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单位醒目位置未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9月1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证明2022年9月1日我委现场检查情况;2.该单位营业执照1份,确认了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项目、法定代表人及经济类型;3.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委托张**代理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4.法定代表人赵文娟和行政人员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文娟、张**合法的公民身份;5. 2022年9月5日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等情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1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