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9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9-1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9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9-1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7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9-22  16:23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11号

当事人: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新村18栋106号,联系电话:181****588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荣幸,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5************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李**于2022年8月21日、8月22日在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患者陈**、王**开具阿奇注射液、为患者梅**、陈**开具头孢哌酮舒巴坦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意见书各1份(共1页);2、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单(王**、陈**、梅**、陈**)复印件各1份(共4页);3、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处方笺(王**、陈**、梅**)复印件各1份(共3页);4、2022年8月25日委托授权人周*询问笔录1份(共3页);5、2022年8月25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6、2022年8月29日委托授权人周*询问笔录1份(共3页);7、2022年8月29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8、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李**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11、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12、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13、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管类第90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