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1-0013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9-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馨园宾馆)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1-0013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9-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馨园宾馆)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馨园宾馆)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22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9-28  14:57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2〕9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馨园宾馆;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1000号;电话:180****1717;经营者:尹宗前;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汤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MF7RXF(1-1)

 2022年9月8日,我委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馨园宾馆进行检查,未见该单位有效卫生许可证。经初步调查发现,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1000号马鞍山市花山区馨园宾馆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9月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9月8日我委现场检查情况;2.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各1份,确认了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项目、经营者及经济类型;3.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委托唐*代理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4.经营者尹宗前和店长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尹宗前、唐*合法的公民身份;5.2022年9月14日唐*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3条第1阶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