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030628/202210-0000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花应急〔202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8 | 名 称: | 关于印发实施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花山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 ||
| 索 引 号: | 008030628/202210-00009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花应急〔202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8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实施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花山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
区应急管理局全体人员、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建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结合本辖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订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编制出台了《花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现将此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花山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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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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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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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4月施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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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4月施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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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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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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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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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清单》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