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1-0013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1-0013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12号
被处罚人:李**,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和平村******,身份证号码:3405********,联系电话:139********,性别:女,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2年8月21日为患者王**、8月22日为患者陈**开具的治疗单中,均有阿奇霉素注射液,但在二人处方笺上开具的却是克林霉素(其中患者王**因使用其儿子王**的医保卡,故同一患者的处方笺上患者姓名是王**,治疗单上患者姓名为王**);2022年8月22日为患者梅**和陈**开具的治疗单中,均有头孢哌酮舒巴坦,但在二人处方笺上开具的却是呋辛钠。实际使用治疗单上开具的药品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意见书各1份(共1页);2、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单(王**、陈**、梅**、陈**)复印件各1份(共4页);3、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处方笺(王**、陈**、梅**)复印件各1份(共3页);4、2022年8月25日周*询问笔录1份(共3页);5、2022年8月25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6、2022年8月29日周*询问笔录1份(共3页);7、2022年8月29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8、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2022年9月2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2页);11、2022年9月2日周*询问笔录1份(共2页);12、2022年9月2日黄**询问笔录1份(共2页)13、2022年9月7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14、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5、李**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16、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参考《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服务监管类第72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