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1-0013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清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1-0013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清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2〕3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清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吕**,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无,联系电话: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10月9日我委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被发现诊室1有正在使用中的碘伏和酒精各一瓶,碘伏有效期是2020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酒精有效期是2020年10月3日至2022年10月2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2、2022年10月11日吕**询问笔录1份(共3页);3、2022年10月11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4、吕**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马鞍山清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7、清清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8、现场确认照片2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5.2.2条“…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考《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45条第3阶次“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