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1-00140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11-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1-00140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11-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98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11-15  10:06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13号

被处罚人:李**,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24********,住址:花山区绿洲名苑******,联系电话:18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擅自在2022年4月27日、5月1日、6月19日、9月20日,在花山区宝龙华庭1栋1921室和1817室为夏**分别实施了双眼皮和泪沟填充的医疗美容手术,在2022年4月26日,在花山区宝龙华庭1栋1817室为何*实施了面部美白针注射的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0月12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2年10月24日夏**询问笔录1份(共4页);3、2022年10月27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5页);4、2022年11月1日何*询问笔录1份(共3页);5、2022年11月1日唐会琴询问笔录1份(共2页);6、李**、何*、唐**、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7、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8、2022年4月26日夏**提供的拍摄视频(共1张光盘)。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7条第2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