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1-00141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211-00141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2〕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2〕14号
被处罚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2********,住址:花山区泰和文苑******,联系电话:13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你开办的一心西医诊所曾在2022年3月16日因接诊儿科患者超诊疗范围被花山区卫健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调查中接诊儿科患者的医师即为你本人,但你仍在2022年3月14日至10月21日期间接诊了儿科患者34人次,个人取诊疗费用1665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2、2022年10月21日胡*询问笔录1份(共2页);3、顾**、汤*、辛**(詹*)询问笔录各1份(共6页);4、2022年11月2日张**询问笔录1份(共3页);5、张**手写核实的31名患儿人次及药品费用目录1份(共2页)元;6、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一心西医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8、一心西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9、张**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10、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8页)。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6条第2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