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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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009-0019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花山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成文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06-27 
发文字号: 花政〔20164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商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1609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花政〔20164

 

濮塘镇、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    

2016622日    

 

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大力引进企业、增加财税,加快我区楼宇经济的发展,推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扶持范围

1、在花山区注册、纳税、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主体;

2、在花山区注册、纳税、统计,且201611日(含)后并入驻我区指定楼宇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1、对新入驻企业实行租金补贴和经营奖励。对新注册并入驻商务楼宇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区级财政年度贡献达到每平方240元、400元、640元的,分别按租金发票金额给予40%50%60%的补助(补助对象仅限于商务办公面积,不包括楼宇项目建设公司自用面积和纯商业经营公司面积;年租金计算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240元)。对新注册并入驻商务楼宇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特色楼宇的发展。商务楼宇引进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同行业优质项目,同行业使用面积占楼宇总使用面积比例分别达到40%70%以上,经区发展楼宇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提升楼宇管理水平。注册并入驻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当年合计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达到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楼宇招商。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开展楼宇招商,对成功引进租用或购买商务楼宇5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纳税在我区的服务业项目,项目经营期满一年后按每平方20元(生产性服务业)、10元(生活性服务业)给予中介招商奖励。

三、申报流程

1、本政策每年申报一次,由楼宇物业运营管理主体和入驻楼宇企业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所属街道初审后报区政府发展楼宇经济领导小组评定。

2、具体申报程序和评定办法由区商务局另行指定实施细则。

四、附则

1、对于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如同时享受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2、特色楼宇的运营管理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必须承诺三年内不得改变楼宇产业集聚业态。

3、本政策由区楼宇办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二年。

 

 

 

花山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