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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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211-0005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财政
发文机关: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0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1852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6681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852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0日       

 

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花山区政府采购行为,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独资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国有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条  对采购5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各部门须填写采购申请表,经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招标办按程序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进入徽采商城采购的项目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各单位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因未报、漏报或预算调整,需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报区财政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以年初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各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资金安排,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采购中心和区招标办完成采购委托。

第五条  对协议供货的定点服务,应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和服务范围内进行。市级没有规定的,区政府将按招投标方法选择定点单位或供应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由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财务人员抓落实。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务人员按规定有权拒绝报销入账。

第八条  区政府将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审计责任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