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5-11-30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21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人口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 |
| 成文日期: | 2012-06-04 | 发布日期: | 2012-06-04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2〕25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花山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卫健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1716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花山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制定的《花山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
花山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我区在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启动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扶助。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计生民生工程政策,实现两项制度的合理衔接,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今年,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2]133号)文件要求,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提高到108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年提高到1560元和1680元。在此基础上,市政府为每人每年提标240元。另外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分别下发的《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皖人口发〔2011〕9号)文件要求,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今年,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2]133号)文件要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中央和省财政从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年17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中央和省财政从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在此基础上,市政府为每人每年提标2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另外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今年也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金标准是: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特别扶助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在此基础上,市级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提高120元、240元、36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已经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并发症人员资格确认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街道初审、区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区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按5∶3∶1.5∶0.5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区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并发症人员提标部分,由市计划生育事业费全额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区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局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区委托徽商银行代理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