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4-06-30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212-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秘工作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 成文日期: | 2012-06-26 | 发布日期: | 2012-06-26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2〕32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花山区支持外贸企业暂行方法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商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15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花山区支持外贸企业暂行方法
花政办〔2012〕32号
为充分调动企业外贸进出口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区内外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外贸进出口对我区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区外贸工作又好又快大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支持奖励对象为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型外贸公司。
第二条:扶持企业出口创汇。对当年出口额净增10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新发生出口实绩,且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一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马鞍山海关统计数据和外管局收汇核销数据为准)。
第三条:信用保险:对投保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际缴纳保费,省政府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400万元;市政府给予20%的补贴,区政府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第四条:扶持国家鼓励的进口贸易,对各类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资源新性产品(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进口额比上年有增长且名列全区前3位的企业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交易会(展销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在国内外举办的重大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给予一定的摊位费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