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7-11-08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212-0001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秘工作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 成文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日期: | 2015-08-25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5〕49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商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1609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花政办〔2015〕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花山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花山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全区商贸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限额以下商贸企业转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于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3万元补贴,补贴资金自企业入库后当年开始兑现,分2年兑现完成,每年补贴1.5万元,兑现补贴期间企业退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剩余补贴资金将不予兑现。
第二条 支持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对当年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当年零售额增幅不低于上年度花山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零售额平均增幅,给予管理团队3万元补贴。当年新入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不在此项补贴政策范围内。
第三条 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扶持外贸骨干企业,对企业超上年度进出口额的增量部分每美元补贴0.02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四条 对全区外贸进出口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鼓励外贸企业利用境外展会拓展市场,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外贸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八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