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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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212-0001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城乡建设
发文机关: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成文日期: 2014-01-07 发布日期: 2014-01-07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142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支付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住建交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6766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支付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4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花山区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支付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7日      

 

花山区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

支付资金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资金的监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及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工程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时,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向花山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或花山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提出申请,支付项目回购款或工程进度款。

二、接到申请后,项目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主任进行审核,再向区政府作专题报告。

三、区政府支付资金前,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签署承诺书,专款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安置办、危改办与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五、三方协议签订后,安置办、危改办将回购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的开户银行。

六、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支付机械费等依据,安置办、危改办审核签署意见并在银行票据上签章方能支付。

七、开户银行审核票据,见票据上有安置办、危改办和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两家共同签章,才能支付款项。

八、本办法由区安置办、危改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