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7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12-0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众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212-00117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12-0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众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众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2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12-09  08:49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2〕15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众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201********;住址:南京市建邺区******;经营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瑞新城一村19栋104;联系电话:1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1月18日,我委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众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未见你单位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1月18日现场笔录1份;2.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3. 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4.法定代表人杨**和店长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2022年11月22日刘**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4条2阶次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