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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212-0001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科技
发文机关: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14-06-11 发布日期: 2014-06-11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1431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0360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43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1日      

 

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花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花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企业当年存在违规、侵权、违法及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500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2000元,授权后每件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5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其他科技创新

第六条  鼓励新产品研发,企业研发的项目或产品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予以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奖励高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条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列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15日前,向区科技局提出上一年度科技项目奖励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同一条款涉及多项奖励的,不累加奖励,按照最惠一项执行。除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奖励外,其他奖励项目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存金额。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奖励申请,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花山区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已奖励的金额如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