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1-04-20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212-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科技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14-06-11 | 发布日期: | 2014-06-11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4〕31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科技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0360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4〕3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花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花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花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企业当年存在违规、侵权、违法及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500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2000元,授权后每件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5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其他科技创新
第六条 鼓励新产品研发,企业研发的项目或产品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予以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奖励高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条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列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区科技局提出上一年度科技项目奖励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同一条款涉及多项奖励的,不累加奖励,按照最惠一项执行。除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奖励外,其他奖励项目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存金额。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奖励申请,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花山区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已奖励的金额如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