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030628/202301-0001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花救减办〔20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极端天气应急联动机制三项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极端天气 | ||
| 索 引 号: | 008030628/202301-00016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花救减办〔20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极端天气应急联动机制三项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极端天气 |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花山区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停业停课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花山区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暂行规定》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花山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花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附件1
花山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花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当市气象部门指导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等级;
(二)单位位置及其所处区域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性质、规模、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高速公路、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已建和在建工程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和堆场;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易受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单位。
第九条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重点单位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市气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气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明确气象灾害风险点,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加强防涝、防风、防高温、防低温雨雪冰冻、防雷、防雹等工程设施建设,设计避灾路线图,明确避灾场所,储备公共应急物资,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的防灾抗灾能力。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二条 (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应急预案、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关职责;
(三)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负责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设施维护、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等信息,协助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或在单位综合应急演练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并做好记录和存档。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按照规定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应急物资等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九条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为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花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组织专业队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等;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五)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灾害防御需要,设置必要的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部门备案及汇交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重点行业领域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气象部门对当地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警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维护情况;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情况和应急物资情况;
(八)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灾害防御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或者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花山区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停业停课工作机制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极端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和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马鞍山市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停业停课》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工停业停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和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工停业停课工作。
二、停工停业工作机制
(一)本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根据区政府的指挥部署,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停工停业、复工复产等规定,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已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响应措施。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停止水面、地下、低洼地区以及户外建筑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旅游景区、公园游园等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游客和工作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迟到、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迟到、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三、停课工作机制
(一)当日6:00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6:00仍持续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
在校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中午放学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所有学校下午应停课。
以上情况下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为学生上、放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三)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全面涵盖各项工作,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四)各类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工作方案,明确应对措施。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由市气象台负责。
(二)各单位要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告知员工有关停工停业事宜,提醒员工确保上下班安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
五、其他事项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措施,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三)气象灾害的其他灾种和台风、暴雨、暴雪、雷雨大风橙色及以下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意见中“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花山区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
和社会响应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霜冻、高温、低温、冰冻、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作用,利用大喇叭、鸣锣吹哨等手段及时向村民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
第三章 部门联动机制
第六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措施,进行工作部署;
(3)向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地区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
(11)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12)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
第七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值班力量,及时掌握灾害发展情况,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防范重大气象灾害带来的安全隐患。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导主管行业中的重点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部门:增加警力投入,提高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等易受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影响路段的巡逻管控频次;加强路面指挥疏导,必要时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阶段性或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在建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指导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施工;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暖、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组织和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涝,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交通运输部门: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线路停止运营,引导旅客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实时监控调度公交线路,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指导码头经营单位确保设施安全,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辖区内航道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组织指导种植、养殖场户和企业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进行加固。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以及巡护、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及安全运行管理,必要时及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做好旅游安全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指令,配合有关方面将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险。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防范准备工作;协调民兵和其他应急抢险队伍做好人员、装备、物资的准备;依据有关规定,视情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企业停产。
林业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工作。
第四章 社会动员机制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行业主管单位,在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个人传播。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采取防范措施,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一条 花山区各相关部门应当服从党委、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受到气象灾害危害影响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和自救。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在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可用。
第十四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最新动态,避免到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躲避。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险场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机制中“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六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