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1-00214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1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高兰得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处罚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1-00214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1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高兰得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高兰得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434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1-19  15:17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高兰得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东方明珠世纪花园五村8栋101,电话:0555-38****6,法定代表人:孙**,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主要负责人:杨*,性别:男 ,民族:汉族,职务: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魏**,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魏**,独立为陈*操作去手部文身的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2月5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2年12月5日乔*询问笔录1份(共3页);3、2022年12月5日魏**询问笔录1份(共3页);4、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5、高兰得美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6、马鞍山市高兰得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7、2023年1月6日任**询问笔录1份;8、乔*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1、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12、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证明文件1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10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