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3-00130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3-0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花火美容中心)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3-00130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3-0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花火美容中心)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花火美容中心)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73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3-03  09:52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3〕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花火美容中心;经营者:杨*;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405********;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建机新村******;联系电话:186********;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2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2月7日我委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2月14日杨*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合法的公民身份;4、马鞍山市花山区花火美容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认了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项目、法定代表人及经济类型。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3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