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4-00320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付赵理发店)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4-00320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付赵理发店)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3〕2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付赵理发店;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名仕苑9-109;联系电话:152********;经营者: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2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3月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3月2日我委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3月3日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法定代表人付**和店长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付**、张**合法的公民身份;4、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委托张**代理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5、马鞍山市花山区付赵理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认了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项目、法定代表人及经济类型。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3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