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4-0032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4-0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店)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4-0032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4-0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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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店)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5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4-07  11:28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3〕1号

被处罚人: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店,马鞍山花山区湖东北路1000号,主要负责人:张**,男,汉族,职务:无,联系电话: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存在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2月28日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店现场检查笔录(共1页)。2、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3、2023年3月1日张**询问笔录1份(共2页)。4、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合议,一致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