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5-0031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5-0031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3号
被处罚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身份证号:4108********,住址:花山区金水路******,电话:18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分别在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18日、8月12日、12月30日陆续为投诉人曹**开展了鼻头缩小、法令纹、木偶纹及肉下巴吸脂、腹部脂肪抽吸(10ml)填充鼻山根、额头袪川字纹、左唇边感染性疤痕切除等医疗美容手术,在2021年2月3日在为王*开展假体隆鼻、肋软骨假体取出的医疗美容项目,在上述手术过程中使用了浓缩血小板(PRP)技术修复手术疤痕及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笑气吸入式镇静技术,且在使用浓缩血小板(PRP)技术和笑气吸入式镇静技术过程中未与曹**、王*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医疗美容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份(共5页);2、2022年11月21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3、2022年11月25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3页);4、2022年11月25日李**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5、李**从事医疗美容外科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4页);6、2023年2月28日专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2份(共2页);7、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李**医疗资质复印件1份(共6页);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10、马鞍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马医调字[2022]128号)。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65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