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5-00296 信息分类: 其他/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花卫健〔2023〕36号
成文日期: 2023-05-06 名       称: 关于印发《2023 年花山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5-00296
信息分类: 其他/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花卫健〔2023〕36号
成文日期: 2023-05-06
名       称: 关于印发《2023 年花山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关于印发《2023 年花山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044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5-24  11:25

 

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等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范围

确定辖区霍里卫生院、金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工大校医院为监测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中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内容与任务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原则上,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工大校医院应做到应报尽报,且上报及时率和准确率不得低于95%

(四)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医疗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五)定期分析和报告

区疾控中心应对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本级行政卫生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辖区霍里卫生院、金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工大校医院。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区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报送

1.区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区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区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地区或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区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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