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6-0020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里街道花和佳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6-0020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里街道花和佳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4号
被处罚人:霍里街道花和佳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大道中段第二十中学对面,电话:0555-21****6,法定代表人:虞**,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主要负责人:汪**,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使用乡村医生袁*,于2023年5月20日,在你单位独立接诊患者唐**并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5月24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2、2023年5月24日孙*询问笔录1份(共2页);3、2023年5月24日袁*询问笔录1份(共3页),;4、2023年5月24日虞**询问笔录1份(共2页);5、2023年5月25日杨**询问笔录1分(共3页);6、霍里街道花和佳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7、霍里街道花和佳苑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8、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袁*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1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2袁*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13、杨**医师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4页);14、唐**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10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