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7-00139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7-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口腔诊所)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7-00139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7-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口腔诊所)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口腔诊所)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072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7-17  11:38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3〕2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口腔诊所,地址:花山区湖东三村14栋107号,电话:130********,主要负责人:吕**,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工作人员戚**自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6月14日对使用过的非一次性牙科器械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6月14日现场笔录1份和监督意见书各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6月28日戚**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使用灭菌指示卡、灭菌指示胶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灭菌效果检测;3、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戚**浙江省东阳市牙科技工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合法执业资质;5、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6、新岗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合法执业资格;7、《委托授权书》一份(共1页),证明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口腔诊所委托戚**全权处理行政处罚相关事项;8、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45条第3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