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7-0014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07-2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张晓龙医疗美容诊所)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7-0014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07-2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张晓龙医疗美容诊所)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张晓龙医疗美容诊所)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69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7-25  17:18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3〕4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张晓龙医疗美容诊所,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花园2栋5号,电话:139********,主要负责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内一面墙纸有起皮,回潮现象,地面铺设木地板,未达到于清洁和消毒的要求的行为;2、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1、2023年6月13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2、2023年7月4日张**询问笔录1份(共2页);3、马鞍山市花山区张晓龙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4页);4、马鞍山市花山区张晓龙医疗美容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5、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五)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36条第1阶次和《马鞍山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轻微不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