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7-00145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志和口腔诊所)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7-00145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志和口腔诊所)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3〕3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志和口腔诊所;地址:花山区跃进路同济花园38号商铺;电话:130********;经营者:孔**;性别:女;民族:汉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7月4日孔**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马鞍山市花山区志和口腔诊所没有医疗废物暂存点;3、孔**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马鞍山市花山区志和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5、马鞍山市花山区志和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其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