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8-0018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8-0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8-0018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8-0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08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8-07  15:24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6号

当事人: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金泉路彭山新村18栋106号,电话:181********,法定代表人:周**,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参与管理工作人员周*,2020年7月在该服务站医师下班后独自接诊患者并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介绍信》复印件1份(共1页);2、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1080刑初163号(共11页);3、2020年7月9日赵**在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派出所讯问室(3)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4、2023年6月2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2页);5、2020年10月16日周*在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派出所讯问室1作出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6、2023年7月22日花山区卫健委对周*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7、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9、金家庄街道彭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条第1阶次,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