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8-00182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8-00182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5号
被处罚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身份证号:3426********,住址:花山区绿洲花园******,电话:18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2020年在明知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和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已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未按规定使用二类精神药品,将18盒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和30瓶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加价贩卖给赵**(已判刑),用于抵扣其它药品进货费用的行为致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以上事实有1、《介绍信》复印件1份(共1页);2、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1080刑初163号(共11页);3、2020年7月9日赵**在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派出所讯问室(3)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4、2023年6月2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2页);5、2020年8月4日李*在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讯问室1作出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6、2023年7月20日花山区卫健委对李*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7、2023年4月19日在马鞍山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询问室2作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7页);8、李*医师资质复印件1份(共4页);9、永济综合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照《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条第3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暂停执业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