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8-00183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柏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8-00183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柏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7号
当事人:柏**,地址:花山区江南御花园******,电话:139********,性别:男,民族:回族,身份证号码:3428********。
本机关依法查明医师柏**在2020年给患者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糖浆)使用普通处方,未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介绍信》复印件1份(共1页);2、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1080刑初163号(共11页);3、2020年7月9日赵**在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派出所讯问室(3)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4、2023年6月2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2页);5、2020年8月4日柏*在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派出所讯问室1作出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5页);6、2023年4月18日柏*在马鞍山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号1作出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5页);7、2023年7月20日花山区卫健委对柏*询问笔录1份(共3页);8、2023年7月23日花山区卫健委对柏**询问笔录1份(共2页);9、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10、柏氏康诊所营业执照和柏氏康诊所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11、柏**执业资质复印件;12、柏康诊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马鞍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4条第1阶次,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