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8-00163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08-0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08-00163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08-0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037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8-10  11:08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8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榕基云谷一楼南门面房,电话:180********,法定代表人:彭*,性别:女,民族:苗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诊所备案编号:PDY94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3年6月27日接诊患者李**过程中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12345转投诉单1份;(二)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三)2023年7月6日柏*询问笔录1份;(四)柏*、李**、柏**和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五)授权委托书和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六)2023年7月10日柏*、李**、柏**和郝**询问笔录各1份;(七)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八)处方笺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九)转账截图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十)郝**毕业证书1份;(十一)柏**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和医师职业注册系统截图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23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商行秀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