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9-00175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9-00175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1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地址:花山区幸福路105号1栋105室;电话:138********;经营者:周**;性别:男;民族:汉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未取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周**为患者开具注射用氨曲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7月20日周**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医师周**开具注射用氨曲南处方笺;3、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2023年7月23日周*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和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为同一家机构;5、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6、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周*是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的授权委托人;7、周**《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执业资格;8、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9、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10、现场检查照片确认表1份(共4页),证明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医师周**开具了注射用氨曲南处方笺,11、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氨曲南药品退回单1份(共1页),证明马鞍山市周元付西医内科诊所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