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9-0017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钮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9-0017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钮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12号
被处罚人:钮**,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鸳鸯小区******,身份证号码:3403********,电话:18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8月6日,在马鞍山时尚莱迪D区D17,名媛美甲店内为周*注射了A型肉毒毒素。
以上事实有1、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材料(共25页);2、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共1页);3、2023年7月7日钮**询问笔录1份(共4页);4、钮**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5、现场确认照片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7条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