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0-00350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0-00350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13号
被处罚人:徐**,性别:男,民族:汉,住址:花山区彭山新村******,身份证号码:3307********,电话: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你在无执业医师指导下,于2023年7月在宏阳口腔诊所内独立接诊患者邓**并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25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3年8月1日徐**询问笔录1份(共3页);3、宏阳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4、宏阳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5、徐**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6、徐**《医师执业证书》1份(共2页);7、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28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