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49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49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17号
当事人:王**,地址:雨山区祈福路******;联系电话:156********;身份证号码:3405********,性别:女;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于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美团平台上传了“打耳洞”项目并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茉町美甲店内为52位客户开展打耳洞医疗美容项目,共收取费用1040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1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一份(1页);2、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1页);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页);4、美团平台截图(5页);5、2023年8月7日王**询问笔录一份(3页);6、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马鞍山市花山区茉町美甲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8、2023年8月23日花山区卫健委执法人员现场笔录一份(2页)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77项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没收美特斯无菌穿耳器12个,并处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