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500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500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19号
被处罚人:邵**,地址:霍里街道******,性别:男,民族:汉,电话:139********,身份证号码: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在湖北路32号2栋602室设置中医诊所未备案,且于2023年9月6日,在湖北路32号2栋602室为患者开展针灸诊疗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9月6日现场笔录、意见书各1份(共1页);2、2023年10月10日邵**问笔录1份(共2页);3、邵**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4、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邵**中医针灸推拿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医诊疗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类医中医药卫生类第3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