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35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张一鸣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35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张一鸣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24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张一鸣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晖东方城四区1-1-20;经营者:张**;性别:男;民族:汉;职务:主要负责人;电话:182********;身份证号: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核准诊疗科目为内科、中医科,未取得医学检验科科目,2022年9月25日与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采集患者标本外送检测,截至2023年6月6日,共送检224人次样品至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3382.2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需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需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参考《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基准》的规定中“医疗服务管理类”中第九条第1阶次,经合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2.2元;3.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25日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关于花山区案件线索移送函》(卫健监函〔2023〕12号)文件一份(共3页);2、2023年10月18日张**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3、2023年7月4日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4、2023年10月18日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5、马鞍山市花山区张一鸣诊所《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6、样品检测一览表1份(共5页);7、该诊所与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共4页);8、2023年7月4日张**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