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510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咸林中医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1-00510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咸林中医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3〕5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咸林中医诊所,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泰和文苑11栋114号,经营者:金**,电话:139********,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工作人员金**在从事消毒灭菌工作中,因隔壁装修线路影响以及开关接头处接触不良,紫外线消毒灯不能正常开启,没有对诊疗室进行紫外线消毒,理疗室因没有安装紫外线消毒灯也未开展消毒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和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3年10月18日金**询问笔录1份;3、金**和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咸林中医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金咸林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6、《委托授权书》一份;7、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8、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咸林中医诊所整改报告一份和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45条第3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