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2-00376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湖乡团结村卫生室)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2-00376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3〕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湖乡团结村卫生室)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26号
被处罚人:慈湖乡团结村卫生室,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团结村;主要负责人:汤**;性别:女;民族:汉;职务:主要负责人;电话:158********;登记号:PDY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生汤**,为患者夏**等4人开具头孢西丁钠处方笺。
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参考《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90条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9月26日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关于依法查处马鞍山和协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督办函》(卫监案移〔2023〕2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2页)2、2023年9月18日现场笔录1份和监督意见书各一份(共2页);3、2023年10月18日汤**询问笔录1份(共2页);4、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5、慈湖乡团结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6、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共3页);7、夏**等四人处方笺复印件(共2页);8、2023年11月22日慈湖乡团结村卫生室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 农商秀山支行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