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2-00388 | 信息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花卫健〔2023〕14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修订花山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12-00388 |
| 信息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花卫健〔2023〕14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修订花山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委属各部门、辖区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关于加强花山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加强花山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1168号)等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健康委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肺结核患者管理、中医药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皖政〔2010〕66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疾控病〔2010〕57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另外下发),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对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季度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一定比例预拨。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本年度不给予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