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12-00395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12-2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12-00395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12-2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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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430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12-26  11:54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3〕27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榕基云谷一楼南门面房;电话:180********;法定代表人:彭*;性别:女;民族:苗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诊所备案编号:PDY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马鞍山市花山区柏氏康诊所门诊部备案登记诊疗科目为内科,未取得医学检验科科目,2022年9月21日与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采集患者标本外送检测,并以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名义出具检测报告,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6月6日共送检1499人次样品至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实际获利元37702元。2023年2月17日,柏*代表柏氏康诊所与湖南伊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EHB-2“掌中宝”胶体金试纸分析仪、EHBT-25“掌中测”血细胞分析仪的投放合作协议,上述仪器用于柏氏康诊所内开展临床检验,并以长沙中质恒泰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名义出具报告给患者,违法所得2609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需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需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参考《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基准》的规定中“医疗服务管理类”中第九条第2阶次,经合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311元;3.罚款人民币3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19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2、2023年7月20日、11月10日柏*询问笔2份(6页);3、《诊所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4、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截图1份(共2页);5、柏*、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6、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7、《仪器投放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4页);8、冻结金额和电子汇入明细复印件各1份(共2页);9、长沙中质恒泰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报告单30份(共30页);10、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 11、2023年7月25日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关于花山区案件线索移送函》(卫健监函〔2023〕12号)文件一份(共3页);12、2023年7月3日柏*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13、2023年10月30日柏*相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14、样品检测一览表1份(共14页);15、诊所与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共4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