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1-0020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4-01-0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光阳大浴场)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1-0020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4-01-0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光阳大浴场)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光阳大浴场)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0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1-10  10:52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3〕9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光阳大浴场;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平山新村8栋3号门面房;电话:136********;法定代表人:秦**;性别:女;职务:无;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5********;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纺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马鞍山市花山区平山新村8栋3号门面房马鞍山市光阳大浴场自2022年12月6日到2023年12月6日你单位未开展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2月6日现场笔录1份;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秦**身份证复印件1份;4. 2023年12月7日秦**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